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彪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00 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補正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之項目及金額,並就各支出項 目,逐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二年內完整之存摺封面及 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四、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 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 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 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 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 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
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六、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 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說明其最 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七、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