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營簡字第547號
原 告 正昌塗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陳愛嬌
訴訟代理人 林界德
被 告 甲○○
號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在本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補正所呈之委任狀上原告印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新營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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