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1年度,5號
ULDV,111,司拍,5,2022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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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呂理達


相 對 人 張慶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6月10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 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9年8月3 1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 。緣相對人分別於①109年6月1日、②109年8月5日向聲請人借 款①600,000元、②400,000元,並約定於①109年9月30日、②10 9年8月5日清償,詎料前開債務清償期屆至,相對人不為清 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 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1年2月11日雲院宜非平決111年度司拍 字第5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6日送 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土地 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0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斗南鎮 泰安 324 2165.95 248640分之9598 002 雲林縣 斗南鎮 泰安 329 270.82 2分之1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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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