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27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秉璋( 原名: 卓朝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約定,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富邦
Miffy 卡年息15.99 )…逐日計算之循環利息及前述循環信
用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遲延利息,未有違約金之約定,則貴
公司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卓秉璋( 原名: 卓朝偉)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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