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9號原 告 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律師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藝術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蔣耀賢 訴訟代理人 蔣秉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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