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39號
ULDV,110,訴,139,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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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9號
原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台灣藝術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蔣耀賢
訴訟代理人 蔣秉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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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