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 訴 人 蔡四郎 訴訟代理人 黃俊仁律師 林永山律師被 上訴人 楊春田 李麗香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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