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26號
CTDV,106,司促,9326,2017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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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26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許天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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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