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5號
MLDV,111,補,85,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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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楊瑞芬
代 理 人 蔡采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泫茹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調解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997萬5,8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
二、相對人李泫茹、林柏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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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