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2號
MLDV,111,補,172,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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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黃雅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如係請求被告以金錢賠償,請具體表明向被告請求
之數額)。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
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又按
原告之訴,有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9
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民事起訴狀當事人
欄載被告為「陳素暖」;事實及理由欄載「請店家把吉娃娃
狗還給我」及觀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即臺中市政府函主旨載
「原告與九合寵物生活館寵物買賣服務衍生消費爭議」,
則原告係以陳素暖九合寵物生活館為被告?請原告陳明。
三、如原告欲以陳素暖為被告,請提出陳素暖之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原告欲以九合寵物生活館
為被告,請提出九合寵物生活館之組織型態,及提出相關證
據證明其究為合夥,或為獨資商號,抑或為公司法人。倘為
合夥,應陳報其合夥人全體姓名暨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下同);倘為獨資商號,應提出營利事業登記
證及商號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若為法人組織,則應提出
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並
補正其住所或居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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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