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71號
MLDV,111,補,171,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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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魯柏廷
送達代收人 李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翠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全部)。
二、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鄉○○村0鄰○○路000號」之房屋稅籍證
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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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