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49號
MLDV,111,補,149,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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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9號
原 告 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美惠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陳湧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亞綺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
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
,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
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
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
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容忍原告通行其所有坐落苗
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原告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陳明主
張通行權存在之土地地號為何及因可通行系爭土地而增加之
價值為何?
二、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王亞綺宋久文、吳盈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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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