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林素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木川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竹南鎮文化段6、7、8、9、28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