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43號
MLDV,111,補,143,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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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宏岳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二、原告請求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
均為「依照契約約定」,請陳報各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
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三、被繼承人周阿松、周阿壽、周阿金周友亮之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全
體被告之人別資料。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五、被告周宏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六、按共有人就共有土地上已由他人設定之地上權,依民法第83
3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定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或依同法
第835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增加租金者,乃以形成之訴,請
求判決變更共有土地所設定地上權之內容,依土地法第34條
之1第1項規定,應得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
,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743號民事裁判意旨可供參考)。是原告應補
正系爭土地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其應
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提起本件塗銷地上權之訴
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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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