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93號
原 告 江盈溱
訴訟代理人 鄭福榮
被 告 吳國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8,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折合新臺幣(下同)1,88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欠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