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11年度,1號
MLDV,111,苗簡,1,20220223,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苗簡字第1號
原 告 許清峯
訴訟代理人 許仲勛律師
被 告 葉錦松(葉清秀之繼承人)


葉林鑾(葉清秀之繼承人)


侯尚維(葉清秀之繼承人)



侯婉琪(葉清秀之繼承人)



侯婉筠(葉清秀之繼承人)


林甚(葉清秀之繼承人)



顏滿(葉清秀之繼承人)



林漢淞(葉清秀之繼承人)


林墩(葉清秀之繼承人)


柯喬揚(葉清秀之繼承人)


林娃慧(葉清秀之繼承人)



葉林丰(葉清秀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現為原告所有,其上於41年間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 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葉清秀。惟系爭抵押權之存續 期間為41年11月1日至51年10月30日,存續期間已屆滿,所 擔保之債權,依民法第125條規定,最遲於66年10月29日已 罹於15年時效。而葉清秀於58年7月8日死亡,被告為法定繼 承人,葉清秀與被告均未於71年10月29日前實行系爭抵押權 。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業已消滅。爰依民法第7 67 條第1 項中段、第759條、第880條規定及繼承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現為原告所有,其上於41年間設定系爭抵 押權予葉清秀,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為41年11月1日至51 年10月30日,存續期間已屆滿。而葉清秀於58年7月8日死亡 ,被告為法定繼承人,葉清秀與被告均未於71年10月29日前 實行系爭抵押權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 見本院卷第33-38頁)、葉清秀之戶籍資料、全戶手抄本、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見本院卷第39-113頁)為證。而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加以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 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 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 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 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5 條前段、第128 條前段、 第880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滅時效有中斷或不完成之問題 ,除斥期間則否,權利人若未在除斥期間未經過前行使其權 利,俟期間經過,權利即歸消滅,民法第880 條之5 年期間 ,即屬除斥期間(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葉清秀之債權請求權自清償期51年10月30日起即 得請求清償,時效應自51年10月30日起算,其債權請求權至 66年10月30日止,因葉清秀或被告15年未行使而罹於時效。 又被告未於前開請求權時效完成後之5年內實行抵押權,則 實行系爭抵押權之5年除斥期間至71年10月30日亦已屆滿, 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已歸於消滅。 五、按所有人對於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 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若抵押 權登記仍繼續存在,對原告之所有權即造成妨害。是原告依 前揭規定,訴請被告應將其所有系爭土地上之系爭抵押權辦 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所提其餘攻擊方法及證據,經審酌 之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 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抵押權 設定標的 抵押權 設定明細 苗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收件日期:41年 字號:後龍字第000726號 登記原因:設定 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權利人:葉清秀 擔保債權總金額:3,000元 存續期間:自41年11月1日至51年10月30日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