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1年度,128號
MLDV,111,苗小,128,2022022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128號
原 告 周宇謙
被 告 陳昱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11月1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5萬 元,約定於109年11月10日清償,未料被告屆期未清償,經 一再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 語。並減縮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通訊軟體「LI NE」對話紀錄、被告國民身分證影本(本院卷第17至23頁) 為證,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78條及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