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11年度,102號
MLDV,111,苗小,102,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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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1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吳昌
被 告 葉致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437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9月18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陳映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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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