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19號
MLDV,111,司催,19,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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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周江鴻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股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166-6 1 1000 002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167-8 1 1000 003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168-0 1 1000 004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169-1 1 1000 005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D-170-8 1 1000 006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E-157-4 1 10000 007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E-158-6 1 10000 008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E-159-8 1 10000 009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NE-160-4 1 10000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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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膠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