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970號
MLDV,111,司促,970,2022021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9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鍾陳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2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 緣相對人鍾陳
賢於民國93年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0000元整。
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
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相對人動用之
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
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
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
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二) 上開借款相對人
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8201元整,及自民國96年0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約定事項第十條第1項視為
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
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幸崇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0970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8201元鍾陳賢自民國96年04月18日起至民國104年08月31日止年利率20%001新臺幣28201元鍾陳賢自民國104年0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15%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