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1號
MLDV,111,勞補,1,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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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苗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啟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思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8,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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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苗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