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855號
MLDV,110,補,1855,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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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5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忠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4萬0,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二、被告楊忠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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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