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206號
MLDV,110,監宣,206,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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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徐億琇


相 對 人 蔡宙擧



關 係 人 蔡金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相對人蔡宙擧(民國00年0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二、選定聲請人徐億琇(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蔡宙擧之監護人。三、指定關係人蔡金松(民國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徐億琇(下稱徐億琇)為相對人蔡 宙擧(下稱蔡宙擧)之配偶,蔡宙擧於民國110年8月29日,因 腦幹出血昏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無法處理 自己事務,徐億琇請求由其擔任蔡宙擧之監護人,並指定蔡 宙擧之兄即關係人蔡金松(下稱蔡金松)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
二、對於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的心智缺陷原因,導致沒有表達能 力或理解能力的人,他的四親等內之親屬可以向法院聲請對 他做監護宣告,法院會依他的最佳利益為他選任監護人及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協助他處理事務(民法第1110條、第1 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法官會與精神科醫師一同鑑定 判斷他是否有受監護宣告的必要(家事事件法第167條)。三、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一)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蔡宙擧身心障礙證明、為恭醫院診 斷證明書。
(二)親屬同意書:蔡宙擧最近親屬均同意選定徐億琇為蔡宙擧之 監護人,並指定蔡金松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三)本院110年12月1日公務電話紀錄。



(四)社團法人苗栗縣肢體傷殘自強協會111年2月7日苗肢殘自(監 宣)字第111008號函覆之訪視報告。
(五)為恭紀念醫院簡易精神鑑定報告書。
四、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可認為蔡宙擧的精神狀態已達監 護宣告程度,依法准予對蔡宙擧為監護宣告,並選任徐億琇 為蔡宙擧之監護人,蔡金松蔡宙擧的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一)精神科醫師林玉財鑑定蔡宙擧精神狀態,結果顯示蔡宙擧因 腦血管疾病致患有重度失智症,無法說話且溝通困難,理解 、認知、判斷及自我控制功能極度受損,符合監護宣告要件 。
(二)從訪視報告可認定選任徐億琇擔任蔡宙擧之監護人及選任蔡 金松擔任會同開具蔡宙擧財產清冊之人,符合蔡宙擧之最佳 利益。
五、蔡宙擧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蔡宙擧財產清冊之人,兩人要在 監護開始後2個月內,查明蔡宙擧有哪些財產,並做成財產 清冊後,陳報法院,在陳報財產清冊之前,監護人對於受監 護人的財產,只能做管理上的必要行為,不可隨意處分。( 民法第1113條準用1099條及1099條之1)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太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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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