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9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嬑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羿婷等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納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 77之19條定有明文。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 事項: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 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 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通知聲請 人於送達次日起10日內補正:「1.繳納聲請費用500元。2. 提出被繼承人羅月娥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 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3.向家事法庭查詢 被繼承人羅月娥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 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 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已於110年12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