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48號原 告 陳惠澤 陳惠南 陳惠慶 高陳常美 陳許華卿 陳信宗 陳信仁 陳信延 陳江淑鳳 陳逸華 陳逸欣 江立信 江立文 江立安 江立全 王重升 王紹安 王重詔 王馨珠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複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原 告 陳惠邦 被 告 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複代理人 羅偉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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