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48號
MLDV,109,訴,648,2022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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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48號
原 告 陳惠澤

陳惠南

陳惠慶

高陳常美

陳許華卿

陳信宗
陳信仁

陳信延

陳江淑鳳

陳逸華

陳逸欣

江立信

江立文

江立安

江立全
王重升

王紹安

王重詔

王馨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律師
複代理人 任君逸律師
原 告 陳惠邦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複代理人 羅偉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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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