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11年度,6號
MLDM,111,聲判,6,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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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判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賴逸松




被 告 吳駿明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
檢察分署民國111年2月7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419號駁回再議之
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
084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 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 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交付審判之 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 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委任律師 提出理由狀」係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必備之要件,程序始稱 合法。又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之關於上開規定之立法 說明,乃係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第3項之規定,為防 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而設,解釋上應嚴格遵守上 開規定,且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 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應逕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
二、經查:
 ㈠聲請人即告訴人賴逸松(下稱聲請人)前以被告吳駿明涉犯 詐欺取財罪嫌,向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經檢察官 偵查結果,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以1 10年度偵字第5084號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就該不起訴處分 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認再議之 聲請為無理由,於111年2月7日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419號 處分書駁回再議聲請乙節,有處分書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於111年2月14日具狀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



提出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經該署函轉本院,有該署111年2 月15日中分檢榮公111上聲議419字第1119003419號函暨刑事 聲請交付審判狀在卷可稽。然觀諸該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 載有「我沒有律師」等語,且僅具狀人及撰狀人欄蓋有指印 ,未有聲請人委任律師之記載,亦未見律師委任狀,有刑事 聲請交付審判狀在卷可稽,足認本件刑事聲請交付審判狀係 以聲請人名義所為,非委任律師提出。是聲請人未委任律師 聲請交付審判,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且無從補 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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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