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435號
MLDM,110,訴,435,202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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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子綱





指定辯護人 黃浩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子綱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劉子綱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本院裁定自民國11 1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因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實施觀察、勒戒,並自111年2月11 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附 設勒戒處所執行等節,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觀執 字第613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是以,被告既因另案 入勒戒處所實施觀察、勒戒,且本案經審理後,業經本院宣 告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則本案已無非予羈押被告,顯 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情形,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 ,爰撤銷本案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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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