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錦銓
訴訟代理人 黃高村
被 告 劉益吉即連進鐵工所
原住台南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叁仟叁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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