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1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登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約定,按年息百分之19.69 逐日計算
之循環利息及前述循環信用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遲延利息,
,未有違約金之約定,則貴公司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王登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