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19號
CTDV,106,司促,9319,2017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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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319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登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條約定,按年息百分之19.69 逐日計算
  之循環利息及前述循環信用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遲延利息,
  ,未有違約金之約定,則貴公司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王登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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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