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陳萬豪
陳正清
陳正義
陳明玉
陳怡欣
陳怡淑
陳怡惠
被 告 陳明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 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 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 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本件被告陳明珠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月26日以110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在案,惟原告等人既已 於該案審理期間,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且查有前項情形,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