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號
TTDV,111,除,1,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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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彭仁和峻榮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然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0年 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裁定並於110年9月 1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1 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 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情,業經本 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 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受 款 人 備考 00 1 瑞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行 110年3月31日 121,339元 RD4953810 峻榮工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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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