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號
TTDV,111,補,2,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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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余景登律師即劉朝正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清侄即江建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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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