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73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徐婧瑜即徐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零玖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一十二點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
百七十日為止,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徐婕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
,借款期間自109年1月22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
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
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
德便,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