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4號
TTDM,111,附民,14,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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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連家興

李佳霖

巫俞霈

被 告 劉日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110年度易字第23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施伊玶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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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