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王秀花
代 理 人 王寶慧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 院110年度司催字第210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 0年7月27日刊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 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提出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影本1份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審核屬實。是以 ,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 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本件聲請即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第8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2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3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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