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14號
TNDV,111,除,14,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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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安立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95號裁定公 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10年7月15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11年1月14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安立德企業有限公司 鄭秀枝 第一銀行竹溪分行 110年8月30日 5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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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立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