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69號
TNDV,111,補,69,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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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告 趙曼棻


被 告 丁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
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
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裁定參
照)。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
配額為標準定之。查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請求將本院
110年度司執字第57380號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製作之分配表(
下稱系爭分配表)中分配予被告之次序4併案執行費新臺幣(下
同)46,000元、次序7債權金額2,143,648元、次序8債權金額1,3
64,885元予以剔除,並就原告未受分配之債權額996,167元,改
分配予原告;則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增加之分配金額應為996,16
7元,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96,167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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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