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告 蔡孟和
訴訟代理人 黎穎
被 告 鄭萬法
蔡薛美雲
鍾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
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8,800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 告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號 1,300元 2328 3分之1 1,008,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