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64號
TNDV,111,補,164,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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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64號
原 告 王總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炳坤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
7,852元【計算式:13,100元(分割標的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
值)×768.81平方公尺×1/4(原告應有部分比例)=2,517,852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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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