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 告 陳金蓮
高錦成
李明達
李榮華
李清標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榮華
被 告 李榮泰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榮茂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李榮
彬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王文文即李榮彬遺產管理人
被 告 余景登即李榮鴻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3,973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編號 地 號 面 積 (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 原告之權 利範圍 土地價值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4,958 910元 1/8 563,9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