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29號
TNDV,111,補,129,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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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梁寶仁


被 告 大億重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仕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9,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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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億重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