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4號
TNDV,111,補,114,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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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莊婉茹捷立廣告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娟集立廣告社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
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原告併請求被告登報
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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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