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0號
TNDV,111,補,100,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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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葉文堯
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律師
傅敏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家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5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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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