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84號
TNDV,111,司聲,84,2022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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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盧文益


相 對 人 盧怡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九年度存字第八0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 之,同法第 10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428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 300,000元為擔保金,並經本院109年度存字第804號提存事 件提存後,聲請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19號實施假扣押之 執行在案。茲因本案訴訟經判決確定,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 執行之聲請,訴訟可謂終結。嗣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 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仍未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返 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 109年度訴字第189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 字第167號判決、民事聲請撤銷假扣押狀、民事聲請撤銷假 扣押執行狀、台南地方法院郵局第27號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等件影本為證,並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裁 全字第428號(含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19號)假扣押事件、1 09年度存字第804號擔保提存事件等件卷宗審核無訛,堪信 為真實。茲聲請人已聲請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假扣押執行命 令亦經撤銷,有本院110年12月24日南院武109司執全南字第 219號撤銷執行命令函在卷可憑,訴訟可謂終結。聲請人嗣 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 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1份存卷可憑。從而 ,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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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