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四維新城BD區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金根
債 務 人 傅高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債權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傅高強戶籍地址為新北市○○區○○路00巷0號5樓 ,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