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9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柯家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柯家豐戶籍地址為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 號五樓,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