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12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陶金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參佰玖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參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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