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1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劉基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參佰玖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2319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7628元劉基證自民國0000000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002新臺幣35770元劉基證自民國0000000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違約金: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7628元劉基證自民國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