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39號
TNDV,110,訴,239,2022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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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法亞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仙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費
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10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未據
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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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仙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亞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