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
抗 告 人
即債 務 人 孫樹楠
上列抗告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
年1月2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
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