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351號
TNDV,110,消債更,351,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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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宥銘(原名陳文生)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 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⒈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 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保險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 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 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⒊是否仍任職於尚福模具廠股份有限公司?應說明平均每月實領 薪資金額,並提出最近三個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 
⒋說明每月必要支出是否為16,965元(不包含子女扶養費)?⒌說明聲請人及其子女有無申請各類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 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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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福模具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